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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04月22日 09:00 不详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处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离退休处管理的中巴车,管理归口处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管理、油料管理、维修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及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离退休老同志公务活动、文体活动、党员教育活动,原则上不为个人提供用车服务。公务用车由处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四条 公务用车加油充值时,每次需记录加油金额,原则上不能用现金加油。公务用车仅限于加0号柴油。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如需进行日常保养、维修的,驾驶员应在保养、维修前向处办公室报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注册商户)进行检修,检修明细由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录入“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保养、维修。

第六条 公务用车维修过程中,如单价超过2000元的零部件,在录入“监管系统”审核前,需由处办公室报离退休处负责人对检修清单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制度,所产生的油料、维修、路桥、保险、差旅等费用,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封存制度,仅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用于婚丧嫁娶、走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外出旅游观光、参加私人宴请或私人聚会等。

第九条 驾驶员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服从处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做到有事先请假,并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在工作期间,不得迟到、早退、酗酒、赌博,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辆给他人或外单位人员驾驶,不得将油料、配件等转借给他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管理好随车附件,避免因失职造成的事故和车辆损失。出车前、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有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车辆状况完好、整洁。不得酒后驾驶和超速违章驾驶,如出现交通违章、超速罚款等个人过失,罚款费用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公务用车行使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立即与处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第十四条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报告公务用车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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