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办理好去世退休人员的丧事,体现学校对去世教职工的缅怀,对去世人员家属的关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应及时告知退休中心,退休中心及时告知人事处,并视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分管校领导。原则上不举行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式,视情况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部、退休中心、原所在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参与丧事处理工作。
1.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牵头协调部门为退休中心,协办部门为原所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2.原校级领导去世后,丧事牵头协调部门为退休中心,协办部门为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第三条 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校级领导去世后,由退休中心通知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2.退休人员去世后,由家属通知退休中心,担任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由退休中心通知党委组织部。
4.退休人员去世后,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有关校领导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看望慰问家属。
5.主办部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和家属的意见,协助处理好丧事等事宜。
第四条 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本着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退休人员去世后,首先在校内发讣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正厅级干部,可在学校“公众号”上发讣告,由退休中心联系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协调办理。
2.去世教职工家属结清住院、医疗等费用后,由退休中心协调家属,人事处按照相关文件为其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的核算和领取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分别由原所在单位会同退休中心等部门协调解决,或请示校领导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退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