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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商业保险险种变更及相应保险责任变化的说明

2016年02月01日 15:29 不详  点击:[]

各位教职工

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利益,我校自2008年以来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教职工团体健康险(含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医疗保险),2015年保监局规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规定雇主责任险不能代替健康险,太平洋保险公司针对所有雇主责任及附加医疗保险变更为健康险中的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也发生了变化。现对此次险种变更及相应保险责任变化通知如下: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属于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比例给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以下疾病及相关费用均不属于保险责任,将不给予赔付,具体包括: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地方病。

特此说明

 

 

                                后勤管理处

                                 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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