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办理好去世离退休人员的丧事,体现学校对去世教职工的缅怀,对去世人员家属的关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应及时告知离退休处,离退休处及时告知人事处,并视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分管校领导。原则上不举行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式,视情况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离退休处、组织部、原所在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参与丧事处理工作。
1.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牵头协调部门为离退休处,协办部门为原所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2.原校级领导干部去世后,丧事牵头协调部门为党委(校长)办公室,协办部门为离退休工作处、组织部、人事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离休干部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组织部,并及时报告省委老干部局二处。
2.校级领导去世后,由离退休处通知党委(校长)办公室。
3.退休人员世后,由家属通知离退休工作处,担任过副处级以上职务的由离退休处通知组织部。
4.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有关校领导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看望慰问家属。
5.主办部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和家属的意见,协助处理好丧事等事宜。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本着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首先在校内发讣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可在《江西日报》或《景德镇日报》上发讣告,由离退休处联系办理。
2.去世教职工家属结清住院、医疗等费用后,由离退休处协调家属,人事处按照相关文件为其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的核算和领取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分别由原所在单位会同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协调解决,或请示校领导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附件:1.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所需材料清单
2. 病故(因公死亡)工作人员抚恤金丧葬费申请表